交通部关于在交通行业开展节能示范活动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7)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决定在交通行业开展节能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示范活动的目的
长期以来,部分交通企业(单位)通过运力结构调整、运输组织优化、推进现代化管理和推广先进技术(产品)等措施,在节能减排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推广这些先进经验,推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全面提高交通行业节能降耗水平,努力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总目标,部选择若干交通企业(单位)在节能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作为首批典型示范项目(见附件),在交通行业全面推广,力争交通企业能源消耗水平在活动期间有明显降低。
二、节能示范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部《关于全国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为核心,通过宣传典型示范项目的成功做法,将典型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向全行业推广,推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服务水平,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总目标提供保障。
三、节能示范活动的组织
节能示范活动由交通部组织,具体工作由部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交企协能源管理委员会参与。
参加示范活动的企业要根据典型示范项目特点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整体节能减排水平。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推广、宣传示范典型的先进经验,并深入企业给予具体指导。部将组织节能管理、技术专家进一步深入基层,总结、挖掘典型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推动交通行业节能示范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