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认可的、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并编制验收测量报告。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第七条 验收测量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 、填海面积测量情况;
(二)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三)绘制相关图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派员监督、见证。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市(县)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议验收测量单位提出的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