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7]16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