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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8月31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八)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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