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行政复议是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
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行政复议是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许多矛盾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能将相当一部分环境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环保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三)环境行政复议是对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复议是环保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环保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环保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