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根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附件3
受理编号: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申请审查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申办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