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时监测事件扩散速度、预测损失程度,分析变化趋势,组织有关专家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损失程度和危及范围,形成事件发展态势报告;
(四)根据事件发展状况,按照应急预案或者分级预案确定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实施应急处理;
(五)根据预案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处理终止:
(一)金融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或者其他突发因素变化,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状态;
(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改变交易对手、出售资产、增加担保、弥补损失等,控制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
(三)强化公司内控、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人员管理、完善交易系统等措施,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和资产损失,短期内不再继续发生;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终止后,分析事件诱发原因,评估损失程度及其潜在影响,跟踪资产风险化解情况,针对有关管理问题,修订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
《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保险资产管理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报告责任人。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报告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事件初报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初步原因、基本情况、损失程度估计及初步应对措施等。初报可通过电话、书面报告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报告;
事件续报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频次持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主要原因、资产损失数据、持续发展情况、已经采取措施及效果等。续报可通过电子网络或者书面形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