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资产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受托机构,共同做好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委托机构的要求,建立受托资产应急管理制度,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委托机构做好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四章 预案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保险资产管理风险评估状况,制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实施预案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分级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评估资产管理风险,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提交资产管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期内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风险变化;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但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
(三)已发生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保险资产的影响;
(四)资产管理风险评估;
(五)预案编制计划和应急管理措施;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制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目的依据、重大突发事件分级、定性定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处置原则;
(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应急管理职责;
(三)应急处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急预案框架图、处置工作流程图、分级预案目录等;
(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五)已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监测范围、监测变量和监测指标等;
(六)未来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监测警戒线、预警措施和预警报告制度等;
(七)应急处理报告内容、报告频次及报告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