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
(二)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突发事件关联影响的;
(三)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相关中介机构和债务人倒闭或者发生其他风险的;
(四)保险机构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占的;
(五)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保险机构经营的;
(六)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管理程序运用保险资金的;
(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洗钱、贪污、受贿、利用保险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
(八)保险机构因信息管理失误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投资交易系统故障、业务数据丢失的;
(九)其它可能对保险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实施分级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综合考虑资本实力、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承受程度,制定定性和定量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后,应当根据初步预测及评估结果,及时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该机构总资产1‰的重大突发事件,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突发事件的损失金额遵循孰低原则。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到前款规定,但性质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重大突发事件,保险机构也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应当根据
《应急处理规定》和《应急预案》规定,纳入保险机构统一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最终责任。保险机构未设立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实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