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4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
《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
第六条 除符合
《应急处理规定》第
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