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是:通过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07年8月底之前,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贺丹 李瑞
联系电话:82504711 82504709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明确提出,要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