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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经他字第08号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经他字第08号函的复函
(1996年11月3日 (1996)经他字第2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闽经他字第08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邵武市水北经济联合公司和香港胜龙针织厂间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无效,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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