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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对完成脱硫设施验收的燃煤机组进行公告,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地方和企业排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环保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电厂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鼓励群众向各级环保部门举报电厂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行为;群众举报属实的,环保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加强新闻舆论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鼓励燃煤电厂委托具有环保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高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加强对脱硫产业发展的指导,并对脱硫项目进行后评估,提高脱硫设施整体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和完善脱硫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技术规范,建立脱硫产业技术规范体系,规范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名词解释
  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一:
名 词 解 释

  1、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自200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区、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的新投产燃煤机组不再单独审批电价,而是事先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上网电价,称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其中,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每千瓦时高出1.5分钱。
  2、脱硫加价政策:是指2004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价格政策。
  3、脱硫设施投运率:是指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按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末脱硫设施投运率目标是达到90%。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时批复文件明确投运率需达到95%。
  4、脱硫效率:指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根据环保法规,燃煤机组脱硫效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才能保证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但西南高硫煤地区脱硫效率需达到95%,西北和东北低硫煤地区达到8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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