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等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使用单机版的用户,一个月要上报一次数据。由本级财政用户汇总一次数据,并报送至上一级财政部门,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导入“扶贫管理系统”网络数据库。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管理系统”各用户单位要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切实有效地管理本部门相应数据。同级相关部门间相互开放数据便于查阅。
  第十五条 “扶贫管理系统”所有数据,只能由用户部门用于扶贫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 中央版“扶贫管理系统”部署在财政部,由财政部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进行数据备份、用户管理、系统升级等工作。中央版“扶贫管理系统”分别在公共网、财政系统网设置服务器,接收地方数据。财政部要及时将最新接收的数据汇总于公共网的服务器上。
  地方版“扶贫管理系统”部署单位负责“扶贫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进行数据备份、用户管理、数据传输、问题搜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部署单位应指定系统管理员。各级用户单位应指定“扶贫管理系统”应用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选用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分别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和应用操作,原则上不得混岗,不得相互代替工作。地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操作应用人员培训班,提高业务人员的操作能力。
  地方各级用户将系统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应用人员的名单及办公电话、电子邮件报至上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严禁泄露密码和数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扶贫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名单及时报至对口中央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相关用户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相互协调。

第四章 问题反馈及版本更新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用户要及时总结“扶贫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