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粮食工程建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第五条 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粮食工程建设中保障安全生产、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粮食工程建设中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粮食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验收、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粮食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粮食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粮食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全国粮食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宣传贯彻和日常管理,联系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待中国粮食工程建设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基础上设立全国粮食工程建设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审核工作。
第二章 标准申报
第八条 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开放式申请。申请单位应编写拟编标准的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申报文件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主编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主要成果、第一起草人的简历和业绩;主要章节、条目内容提要;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编制组成员组成及分工;所需工作经费预算;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及相关承诺等。国家粮食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方案比选或招标的方式确定主编单位。
第九条 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编写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
1.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咨询、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2.具有丰富的粮食工程建设经验,在该领域能代表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资质要求的编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