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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新规定,且部分内容纳入正在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4月19日 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违法行为,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备案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对重点区域要开展专项督办,推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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