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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87号--关于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期满续延手续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0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87号)


关于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
注册证书》期满续延手续的公告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2004年第48号公告和2005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现就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期满续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续延申请。

  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至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未按时提交续延申请的,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二、申请续延注册资格的境外供货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要求打印填写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商业登记文件和/或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固定办公及加工场所的平面图和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照片(3张以上)和/或相关视频文件等资料;

  (四)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近3年(包括申请续延注册资格当年)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基本情况说明,该说明应包括近3年各年份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种类、数量、重量、装运前检验合格率、到货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率,主要出口装货港口、到货目的港口,有关年份相关注册种类废物原料没有出口的原因等内容;并按照已注册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运往中国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

  三、申请续延注册资格的境外供货企业同时申请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在《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的“申请形式”栏目同时选择“换证复查”和“注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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