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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在对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得要求他们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对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信息,特定对象应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非公开重大信息。如是,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五条 如果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上市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立即自查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如有,应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如没有,董事会应在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中声明,上市公司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自查是否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并在公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四章 有关特殊事项信息的公平披露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上市公司觉得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也应立即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提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如果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上市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上市公司觉得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也应立即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提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以促使特定对象认购该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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