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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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