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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3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五、项目监督管理

  32.安全监管总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概算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33.安全监管总局根据需要组织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省级机构和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34.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支出的审计。

  35.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决策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单位、决算验收等情况公开。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全程参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6.安全监管总局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7.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对其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

  六、附则

  38.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39.非隶属安全监管总局、省级机构的有关单位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4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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