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建设单位必须在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安全监管总局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2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2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5.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2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不得违规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27.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有规定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责任,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29.项目建成后,属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由所在省级机构组织项目的竣工预验收,验收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情况对建设项目实行抽验;属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属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建设项目,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0.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工程项目超出批准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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