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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投资计划

  13.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安全监管总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年度项目计划。

  14.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15.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16.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并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政府投资。

  四、项目实施

  17.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18.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1)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19.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

  2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担保和违约责任等要求。

  2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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