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做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8.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地点选择、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9.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10.各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级机构预审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11.安全监管总局的重点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在报批前,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评估。具体评估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结果、国家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向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