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总局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安排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3.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包括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等。
4.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或审批、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或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使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的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机构)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计划、竣工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本辖区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工作。
5.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
6.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二、项目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