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45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交强险业务核算管理,提高数据真实性,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和《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等的要求,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二、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保监会将依据
《条例》对各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各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各公司必须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严格执行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要求,提高数据真实性。必须立即对2006年7月1日至今的交强险业务核算情况开展自查并进行数据还原。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