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金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790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兴金源科贸有限公司在尼日尔共同成立金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中核计发〔2006〕3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兴金源科贸有限公司在尼日尔合资设立金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20万美元,其中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2万美元,占60%股份;北京中兴金源科贸有限公司出资8万美元,占40%股份,所需外汇均通过人民币购汇方式解决。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相关矿产品开发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通知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