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捷安斯通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743号)
安徽省商务厅:
《关于报请核准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在日本投资设立捷安斯通商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皖商合字〔2006〕10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独资设立“捷安斯通商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100万美元。以自有外汇出资。经营期限为3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整车开发、聘用技术专家、培训技术骨干、设备出口及市场信息收集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日本大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