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国能瑞典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928号)
国家电网公司:
《关于在瑞典设立国能瑞典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请示》(国家电网外事〔2006〕99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龙基电力有限公司与瑞典海热达林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和海热达林市政府在瑞合资设立国能瑞典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10万瑞典克朗(约1.39万美元),投资总额510万瑞典克朗(约71万美元),其中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出资306万瑞典克朗,占60%股份;龙基电力有限公司出资102万瑞典克朗,占20%股份;瑞典海热达林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和海热达林市政府分别出资51万瑞典克朗,各占10%股份。中方出资以现汇投入。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运营瑞典海热达林市生物质能循环综合利用项目,引进、消化、吸收瑞典等欧盟国家先进的生物质能利用核心技术。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通知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瑞典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