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华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880号)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设立美国华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湘商〔2006〕23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自然人MR.FREEMAN GAN合资,在美国密歇根州设立“华永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2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100万美元,占83%的股份;外方出资20万美元,占17%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汽车发动机零部件销售、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