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在帕劳设立泰沃德企业集团帕劳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882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北京泰沃德投资有限公司在帕劳合资设立泰沃德企业集团帕劳有限公司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泰沃德投资有限公司与D.b.aPOLYCARP INTERNATIONAL ENTERPRIS合资,在帕劳设立“泰沃德企业集团帕劳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投入50万美元,以设备和材料等出资190万美元,合计240万美元,占60%的股份;外方以土地使用权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占40%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酒店的开发和经营。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与我驻密克罗尼西亚使馆经商处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我使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