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商合批〔2006〕906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收购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4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285万美元收购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5%的股权。收购后,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占95%的股份;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占5%的股份。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液化石油气、化工产品、石油制品进出口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