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宝岛贸易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6〕911号)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宝岛贸易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请示》(宝钢字〔2006〕301号)悉。鉴于你集团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收购宝岛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收购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宝岛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收购金额为7970.8万元人民币,交易在国内交割。收购后,“宝岛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你集团公司。变更后,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调整为:从事与钢铁生产相关的原、燃料、设备的进口贸易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以及相关行业的投资业务。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重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