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浦创(开曼)有限公司的批复
(合批〔2006〕896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浦创(开曼)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47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独资设立“浦创(开曼)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50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项目信息收集及相关产业投资。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