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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请承担突尼斯纺织专家培训项目实施任务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请承担突尼斯纺织专家培训项目实施任务的通知
(合促批〔2006〕167号)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根据中国和突尼斯两国政府2006年3月27日换文规定,我将承担“突尼斯纺织专家培训项目”。拟派遣2名专家(针织和工业、植物印染专业,其中一名专家英文授课)及1名翻译赴突为突尼斯职业培训署的教师和相关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为期6个月。

  根据上述换文规定,中国专家的国内工资、往返突尼斯与中国之间的国际旅费以及在突期间的津贴费等,由中国政府承担;突方负责中方专家和翻译在突工作期间的住宿和交通并承担相应费用。

  经研究,上述项目交由你单位组织实施。实施项目所需费用标准按“关于印发《关于援外技术合作项目招(议)标报价取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圆满完成此项援外任务,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请你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精心编制培训课程,合理安排培训日程,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切实履行有关对外协议及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培训方案及费用预算请于项目实施前报部审核。

  二、于2006年底前选派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协作精神好、身体健康且经验丰富的授课及翻译人员赴突,承担上述培训项目的教学及翻译工作。

  三、及时与我驻突尼斯使馆经商处联系,了解有关突方准备情况,并及时向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项目实施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五、项目实施结束后10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效果、学员评价、经验教训及建议等)报部。

  有关事宜,请径与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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