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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R&C USA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R&C USA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合批〔2006〕834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清华同方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独资设立R&C USA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华同方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洛杉矶独资设立“R&C USA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9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经营期限5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能源、环境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咨询和服务,能源与环境设施的运营、管理、咨询和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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