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参股开曼晶晨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863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在开曼参股晶晨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444号)及《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上海张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拟在开曼参股晶晨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445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汇125.35万美元、上海张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现汇500万美元参股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晶晨半导体有限公司”;参股后,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分别占该境外企业1.91%和7.02%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从事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的研发、设计、制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