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矿选合作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6〕1032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辽宁昌平实业有限公司在朝鲜合作设立朝鲜矿选合作会社的请示》(辽外经贸发〔2006〕42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昌平实业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兴盛贸易联合会社合作设立“朝鲜矿选合作会社”。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47.24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实物投资513.11万美元,占49%;外方以实物及部分流动资金投资534.13万美元,占51%。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铅锌矿等有色矿种的开采、选矿及选矿副产品的肥料生产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