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新联矿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1033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张家港联业炉料有限公司在朝鲜设立境外企业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6〕96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张家港联亚炉料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新兴贸易商社合资设立“新联矿业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235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实物出资135万美元,占45%;外方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5万美元,占55%。经营期限为5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铁矿开采、加工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