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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是建立了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保险公司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反映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群众参保、保费积累、保险理赔以及赔付水平等情况及分析结果。

  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是:

  (一)政府组织。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筹措必要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市场运营。要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开发和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三)独立核算。要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保险责任落实到位。

  (四)群众受益。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要根据实际赔付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

  主要内容有:

  一是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试点。通过建立手术保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能够得到基本的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由县或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群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要积极争取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二是独生子女保险试点。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独生子女安康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经验,开展独生子女保险试点,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及重大疾病等风险。独生子女保险由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宣传动员群众自愿运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独生子女保险。

  四、组织实施

  一要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保监会联合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部署安排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和保监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保险的具体运行管理制度。要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并签订有关协议。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争取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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