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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试点目标

  近年来,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和保险业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及保障福利的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实践表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有利于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普及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但目前各地开展的计划生育保险在政策定位、运行机制、产品开发、市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市场逐步成熟、群众保险需求不断提高、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试点的目标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形势,总结各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点,创新保险运作方式,开发独立保险产品,探索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二、试点地区的基本条件及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的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党政领导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二是人口计生委和保监局有积极性,组织协调能力强。

  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扎实,试点资金有保障。

  四是试点工作要在地(市)以上范围地区开展。

  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组织网络健全,信息系统完善。保险公司至少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区设有规范的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二是能够提供长期、全面、便捷优质的人身保障产品及服务。保险公司要拥有经验丰富的保险专业人员,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

  三是开发了专门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根据政策性保险缴费有保证、保障水平要求高、运行成本低的特点,开发针对性强、价格低、简洁易懂、独立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简化承保和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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