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中,除职工薪酬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核外,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水电费等所有其他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下同)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有关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费用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 销售费用中,除职工薪酬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核外,其他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销售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有关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销售费用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核定。
第十八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九条 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可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二十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