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
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