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受理审核程序
一、收货人应按照《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二、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1),并通知收货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收货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的,视为撤消申请,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国家质检总局在受理登记后,在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收货人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查证其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货物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四、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成员为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督管理的专家,其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定。
1. 材料评审组
由2~5人组成,负责对收货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文件评审。
2. 现场评审组
由2~5人组成,负责对通过文件评审的收货人的现场评审。
(二)文件评审:
1. 评审组对收货人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评审记录》(附件2)的要求,在“文件评审”栏中逐项评审,作出判定。
2. 文件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文件评审通过;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收货人在30日内补正。
3. 收货人对文件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在限期内补正的,评审组评审后,作出最终评审结论。收货人对文件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在限期内未能补正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三)现场评审:
1. 对文件评审通过的收货人,现场评审组根据收货人特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收货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将现场评审计划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收货人。
2. 现场评审的实施
(1)由评审组长召开会议向被审核方的管理者介绍考核的范围、目的、依据及审核的计划、方法和程序,以及评审组所需的资源和设施,评审组和被审核方之间的联系方法,保密承诺等事项。
(2)评审组根据考核计划,按抽样的方法到约定的部门进行现场查证,收集客观的评审证据。评审组在查证过程中,要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评审记录》的要求,逐项核查“现场评审记录”栏中的要求事项并做好记录,作出判定。对现场查证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项的,要形成不符合项报告。
(3)评审组根据评审进程的需要,召开内部会议研究讨论:①评审的进度;②评价被审核方的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情况;③讨论评审员提交的不符合项报告,对评审发现(及其证据)形成一致意见;④评审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⑤形成评审意见。
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应加强与被审核方管理者的沟通和交流,出具的不符合项报告要由被审核方代表签字确认。此外,双方要商定不符合项的纠正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等。
(4)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总结会,向被审核方管理者及相关人员介绍审核发现,宣布评审意见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
3. 评审组长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流程见附件3。
附件:1.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2.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审核记录
3.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流程图(略)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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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 │
│ │
│□受理 │
│ 通知书 │
│□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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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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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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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企业名称 │
│ ───────────────── │
│ │
│受理意见: │
│ │
│根据收货人的申请,经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实施办法》│
│进行审查: │
│ │
│ │
│ │
│□材料齐全,同意接受登记申请。 │
│ │
│ │
│ │
│□材料不齐全,缺少以下文件资料: │
│ │
│ │
│ │
│□材料齐全,但以下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 │
│ │
│ │
│ │
│请于20 年 月 日前补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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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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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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