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十六、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一)在3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二)因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不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费用、不退运或弃货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七、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登记资格。
(一)在6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十六条所列情况的;
(二)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三)经查实,收货人未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2次及以上的;
(四)经查实,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八、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十九、申请材料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0372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
2、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3、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受理审核程序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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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
│ 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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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续延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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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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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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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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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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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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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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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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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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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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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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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工商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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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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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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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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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进出口 │ │ 首次进口 │ │
│ 贸易日期 │ │ 废物原料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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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次登记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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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变更内容 │□地址 新地址: │
│ │ │
│ │□加工利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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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原料主要进口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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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原料主要 │ │
│ 供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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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加工利用│ │
│ 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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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门情况│ 名称 │ 人数 │ 负责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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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设备和检│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主要用途 │ 数量 │ 购置年份 │ 运行现状 │
│ 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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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 │ 认证种类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颁发日期 │
│ 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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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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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情况│ 年份 │ 废物原料种类 │ 进口量,吨 │ 检验检疫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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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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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本企业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
│ 明 │关环保控制标准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本企│
│ │业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等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实申报进口废物原料的来源和流向;愿意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
│ │货物所需的费用。 │
│ │随附资料包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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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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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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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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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企业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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