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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修订)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四十三条 查验间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机动车辆通道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通道;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用房就近设置于查验通道。
  第四十四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轮胎消毒池及其附属设施设计技术要求。
  一、货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等同于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5.74~6.3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货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30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水面的长度为 6.3米,截面积为1.47平方米;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5.74米,截面积为1.38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10米,坡度为5°~6°。
  二、客车、小汽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3.87~ 4.35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小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25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4.35米,截面积为0.79平方米;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3.87米,截面积为0.73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8米,坡度为5°~ 6°。
  三、轮胎消毒池配套建设的配药间:
  1.面积:60平方米,墙厚:30厘米;
  2.内部装修:地面和墙面贴瓷砖,瓷砖有较好的防酸防腐蚀功能;
  3.电源:配备三相动力电源和两相低压电源;
  4.电源、电线及开关要防水、防酸、防腐蚀,并有漏电保护。
  四、有充足的自来水水源和通畅的给、排水系统,给水管道直径为10厘米。
  第四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公路口岸实际情况,设计建设自动感应式的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在条件具备的口岸,设计建设轮胎消毒池、检疫处理场综合设施,实现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检疫处理一次性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公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公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查验区有关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中文和邻国语言文字。

  附4: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口岸功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75028人次、1210厢次火车、36975吨货物和246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 0.2+年出入境火车量/1210×0.2+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0.3+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2465×0.3
  本公式中的:
  0.3、0.2、0.3、0.2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铁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60㎡。
  第七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60㎡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铁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 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200cm×8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150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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