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40cm×4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空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乎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三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航空器检疫设施
第三十六条 空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航空器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航空器污水、垃圾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停机坪)。
第三十七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航空器及其污水、垃圾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三十八条 空港口岸应在航空器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停机坪附近设置相关用房和场所,保障航空器检疫以及对供应航空器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空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3: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