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创新
(四)建立和完善认证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各级质检部门作为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要不断理顺和完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总局和认监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业务指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执法主力,以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并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认证监管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通过强化部门联动,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认证行政执法取得良好成效。
(五)制定年度认证行政执法计划,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总局和认监委认证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同时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认证行政执法计划;各级质检部门要切实推行认证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目标和责任,并落实到所属各单位及每个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调整和创新认证监管方式。要将认证监管由目前的主要依靠专项检查逐步过渡到以日常监管为主、专项监管为辅;由重视认证实施过程转向既重视过程,更重视认证的结果与有效性的保持;由发现问题后被动处理转变为问题产生前的有效预防。
(七)建立认证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各级质检部门根据举报或者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发生的认证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后,应当及时通报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检部门,以便于当地质检部门从源头加强日常监管,实现质检系统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监管。
(八)加强认证行政执法分析,确保认证行政执法全面、深入开展。要定期进行认证行政执法分析,全面掌握认证行政执法动态,评估认证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认证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调整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做出正确的认证行政执法决策,减少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认证行政执法决策要体现计划性和前瞻性,把握工作的切入点,坚持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对年度、季度和月度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九)强化认证行政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各省级质检部门要体现对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区域管理功能,有效监控和促进辖区内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高效、规范运作,保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到位,确保辖区内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权威,不断开创认证行政执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