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县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教材,培训统一的技术要求、技术方法。国家统一标准、分级开展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工作。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按照工作需要,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同时,抽调部分地籍管理和土地调查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另外,邀请部分土地管理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调查巡视组,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各地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2、政策保障
(1)编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系列技术标准及调查规范,包括制定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编制调查技术规程、完善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制定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针对调查中的涉及到的颁发林权证的林地调查、法院查扣地调查、军队用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性调查规定,提出解决办法。
(2)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证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地随时将更新数据报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变更,保证国家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3、技术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国家制定调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多比例尺、多形式的特点,制定以数据为主体的成果标准,明确成果的表达形式,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按照国家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依据,结合管理需求,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明确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框架结构、内容、维护更新要求等,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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