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总体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际方案,并于6月20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连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查。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管理影响着国家经济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特殊作用、严把土地“闸门”的重要基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城镇、村庄以及独立工矿区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订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重要依据,是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前提,是准确判断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规模、及时调整供地方向、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