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残疾属于我国六类残疾中的一类,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保护。法律规定: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疾病经久未愈,患者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功能受到明显损害,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实施救治。2006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发布《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城建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将患者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卫生部门确定定点医院并负责患者救治;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支付救治经费,其所属救助管理站在患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患者离院。
● 在农村和城市已经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或试点工作的地方,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农村中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对城市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
八、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促进精神健康和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世界卫生报告》估计,全球约有四分之一的人在其一生中会出现精神或行为障碍;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中,五分之一有发育、情感或行为方面的问题,八分之一会出现精神疾病。
● 根据我国浙江、河北两省的流行病学调查,推算全国15岁以上成人精神疾病的总患病率在15%左右。
●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